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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机制,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本着救急救难、拾遗补缺的原则,根据上级工会有关规定,结合旗总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根据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城市困难职工建档层级和伊金霍洛旗实际,分三个救助层级:全国级、自治区级和旗县级(本级)。

一、全国级困难职工

(一)城市困难职工界定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6〕36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帮扶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的通知》(内工发〔2016〕2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困难职工家庭包括: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应报未报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低保户);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意外致困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加入工会组织、按务工地标准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农牧民工家庭;灵活就业(有事实劳动关系)人员家庭、失业不满二年的人员家庭及没有实行社会化管理地区或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家庭。 

(二)全国级困难职工申报类别 

1.生活救助项目 

主要对深度困难职工家庭进行生活补贴,包含由于单亲、残疾和一般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市职工家庭。 

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城市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连续六个月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生活水平仍低于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且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由于单亲、残疾和一般疾病等原因等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 

救助标准:主要安排对低收入城市困难职工家庭提供临时性生活救助,开展救急济难式帮扶,缓解其基本生活困难局面。

用于生活救助的资金,原则上每户每年不超过1000元。

2.子女助学项目 

主要对困难职工家庭中在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子女以及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儿童的上学基本生活费补贴。 

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由于子女上学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且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由于子女上学原因等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 

救助标准:对政府助学体系暂未覆盖,或已覆盖但需要进一步救助的低收入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为其提供学费、生活费救助资金,从经济上帮助解决入学难的困境。对特别困难城市困难职工家庭,可以对其进行跟踪助学。除给予补助资金外,可帮助受助对象申请助学贷款、提供勤工俭学、实习就业机会、进行心理辅导等多种形式的助学救助服务。

用于助学救助的资金,原则上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元,同时可使用其它来源帮扶资金提高救助标准。 

3.医疗救助项目(含突发事件、意外伤害) 

主要对困难职工家庭中患有重大疾病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进行补贴。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病种目录。 

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3倍以内,且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

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3倍的,但符合家庭可支配收入+投资性资产+储蓄-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 

救助标准:对患有重特大疾病的困难职工家庭,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仍难以承担的医疗自费部分,给予救助补助。 

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元且不得超过年度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在不超过年度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的前提下,可使用其它来源帮扶资金提高救助标准,

(三)全国级困难职工申报其他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文件《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6〕36号)第四条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建立档案:拥有2套(含)以上住宅的;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二、自治区级职工困难临时救助对象界定及申报类型

在伊金霍洛旗行政区域内,当年度内因本人及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重大意外灾害等引起家庭困难,且无法纳入全国级困难职工救助范围,并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重大意外灾害及其他特殊原因等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1.5倍”条件的在职职工家庭。 

三、旗县级困难职工

(一)救助对象界定

除纳入全国级和自治区级的困难职工外,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子女上学、残疾、单亲、遭受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并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重大意外灾害及其他特殊原因等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家庭。

(二)困难职工申报类别

1.生活救助项目: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由于单亲、残疾和一般疾病等原因等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家庭。

用于生活救助的资金,原则上每户每年不超过3000元。

2.子女助学救助项目: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由于子女上学原因等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家庭。

用于子女助学救助的资金,原则上每生每年不超过3000元。

3.医疗救助项目(含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家庭。

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原则上每户每年不超5000元。

4.临时救助项目:对来伊金霍洛旗打工的农牧民工因一时找不到工作,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救助一次,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

(三)旗县级困难职工申报注意事项

根据伊金霍洛旗实际情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建立档案:拥有2套(不含)以上住宅的;拥有2辆(不含)以上私家车;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非受雇佣经常使用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四、困难职工申请救助所需材料 

符合上述标准的城市困难职工家庭请携带下列材料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企事业单位工会或居住地所在街道、社区工会提出困难救助申请。 

(一)困难城镇职工档案表格一份; 

(二)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申请书(需职工撰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困难职工本人劳动合同或人事调动文件复印件一份;

(四)婚姻登记证明、残疾证、低保证等复印件各一份;

(五)困难职工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六)困难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近六个月工资流水或养老金及各种救助、补贴流水; 

(七)困难职工配偶无业的,需要提供城市困难职工所居住社区或工作单位开具的无业证明一份; 

(八)困难职工在精准帮扶档案家庭成员中填写父母或配偶父母以及其他亲属的,需要提供困难职工所居住社区开具的居住、赡养证明; 

(九)困难职工本人银行卡复印件一张; 

(十)困难职工所在单位公示表一份(申报单位须将救助职工信息在单位公示栏公示7个工作日); 

(十一)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大病的需提供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票据原件(扫描件)及复印件一份(一年内);

(十二)家庭遭受灾害的有效证明(一年内),或子女接受除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提供录取通知书或在校证明、学费单等;

(十三)困难职工本人以及家庭成员所属房产、车辆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十四)申请人承诺书;

(十五)经审核符合建档标准的困难职工必须提交所有材料扫描件,统一放入电子文件夹中并以单位+职工姓名进行重命名。

五、申报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城市困难职工请与所在单位工会取得联系领取困难城镇职工档案表,并将困难职工救助所需材料提交至所在单位工会,由单位工会工作人员收集汇总后统一递交至伊金霍洛旗职工服务中心并领取《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手册》,总工会帮扶救助不接受困难职工自行申请。 

(二)城市困难职工本人及单位需对所递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通过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救助金的,一经发现,将追缴已发放救助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查处。 

(三)本通知中所指灵活就业(有事实劳动关系)人员家庭以及农牧民工家庭是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加入工会组织,能够提供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的人员家庭;失业不满二年的人员家庭是指在当地有关部门有就业失业登记并领取失业金的人员家庭。 

(四)困难职工家庭成员中如有劳动能力,但无固定工作者,工资收入按10个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肢体残疾、语言残疾和听力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人员,工资收入按6个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五)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人口”。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家庭总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如利息、红利、房租收入等)、转移性收入(如养老金、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等)。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 

 

本办法由伊金霍洛旗总工会负责解释